损坏广播电视设备将获刑!

来源:okooo手机官网下载    发布时间:2024-04-03 05:21:06   阅读量: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规则:“损坏广播电视设备、共用电信设备,损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导致十分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的司法解释于201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3次会议经过,是具有遍及效能的法令适用性文件,是审判机关一致适用的法令办案依据,具有法令上的约束力。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清晰了损坏广播电视设备违法行为归于损害公共安全违法,细化了具体违法行为和处分条款:按照广播电视的媒体特点,将阻碍严重公共信息发布作为科罪量刑标准之一;按照广播电视播出设备、传输设备的重要性差异确立了不同的科罪量刑标准;依据播出组织和传输组织的等级不同,规则了不同的科罪量刑标准,损坏的等级越高,获刑越重;以形成无法播出传输的时刻长度来判别损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时刻越长,损害越大,获刑越重。

  《广播电视设备维护法令》。该《法令》于2000年11月5日以国务院令的方式印发,对广播电视设备维护规模、维护的方法和赏罚方法进行了全面论述和具体标准,是广播电视设备维护的最高行政法规。

  《法令》第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广播电视设备的责任。阻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吞、哄抢、私分、截留、损坏广播电视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广播电视设备的行为,均有权阻止并向有关部门陈述。

  在《罚则》部分,直接赋予广播电视行政办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行政处分权利,也是在广播电视设备安全维护作业中最常常用到的,其主要条款会集在20、21、22、23条。

  第20条违背本法令规则,在广播电视设备维护规模内进行修建施工、兴修设备或许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办理部门或许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备办理单位责令改正,期限撤除违背相关规章的修建、设备,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背治安办理规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办理处分;构成违法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第21条违背本法令规则,损坏广播电视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办理部门或许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备办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背治安办理规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办理处分;构成违法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第22条违背本法令规则,在广播电视设备维护规模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办理部门或许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备办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栽培树木、农作物的;(二)堆积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许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家畜、悬挂物品、攀交农作物的。

  第23条违背本法令规则,未经赞同,私行施行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办理部门或许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备办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维护规模内堆积粗笨物品、栽培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维护规模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装置、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所敷设或许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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